廣西同學聚會,次日酒精中毒仙逝,10名老同學成被告。
廣西同學聚會,次日酒精中毒仙逝,10名老同學成被告。
事情是這樣的,事情發生在2022年5月5日,張三和10名同學約好聚會,晚上6點聚會如約而至,張三和其他幾人去的稍早,張三在附近超市購買了四瓶白酒。聚會開始后,大家歡聲笑語、很是熱鬧,還時不時地將聚會視頻發到同學群里,引得沒去的同學陣陣稱贊。有一位同學去的較晚,張三下來接時,再次購買了兩瓶白酒。聚會臨近尾聲時,張三組織每個人都發表了感言,當時張三狀態尚可。
大約晚上10時,聚會結束,費用AA制,張三主動去前臺結賬,但結賬時,張三就稍顯醉態,最終是由另一同學完成結賬。事后,李某、閻某打車送張三回家,到張三家小區后,閻某給張三妻子打電話,張三妻子說家中沒人,他們在孩子學校附近居住,之后便掛斷電話,雙方均沒有再聯系。后李某、閻某便帶張三到某休閑會館開了一間房,共同住宿一晚,此時,張三已完全處于醉酒狀態,意識不清,會館未登記張三信息便讓入住。
6日早上,李某、黃某看張三還在睡覺,沒有異常,二人因工作原因先后離開了酒店。
上午10時左右,會館工作人員張某經過張三房間時聽到的還是正常呼嚕聲。12時左右,張某在隔壁房間打掃衛生,聽到張三房間傳出的呼嚕聲異常,張某立即向會館負責人報告,并用通用房卡打開房門查看,發現張三呼吸急促。會館負責人立即撥打了120急救,等待救護車期間,張三妻子打來電話,會館工作人員將張三情況告知了家屬,并告知趕快去醫院。
經醫院搶救,張三去世,死亡原因為重度酒精中毒。后張三的繼承人將其余10名參加聚會的同學以及住宿酒店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。
廣西同學聚會,次日酒精中毒仙逝,10名老同學成被告
法理解析:
共同飲酒行為屬于情誼行為,一般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,但發生人身或者財產損害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侵權編的規定,相關人員則由可能因其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那么本案中誰應當對死者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呢?
法院審理過程中,一般要審查以下幾點:一是聚會的組織者是誰;二是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度勸酒行為;三是對于醉酒者,共同參與者是否履行照顧、救助義務,將醉酒者安全交給家屬或者送醫。當然,共同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,同飲者承擔責任應在一定合理限度內。
同學聚會文化衫
廣西同學聚會,次日酒精中毒仙逝,10名老同學成被告
本案中,對于是否存在勸酒行為,因飯店沒有監控,該事實無法查清。但同學聚會結束后,張三已處于醉酒狀態,參加聚會的同學負有將張三安全送至家屬手中的義務。李某、閻某送張三回家,未交至家屬手中,而是帶張三在酒店居住一晚,第二天在張三仍未清醒的情況下,未引起足夠警覺,自行離開,對張三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。對于酒店是否承擔責任,酒店雖然在張三入住時未登記,但與張三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本案在法院的多次調解下,原告撤回了對酒店的起訴。10名參加聚會的同學在班長的倡議下紛紛出資,共同賠償了原告6萬元。
同學群里沒有了往日的歡聲笑語,在無言的背后,每個參加聚會的人心情都很沉重。同學聚會是人之常情,但在歡聚的時刻,每個人都應當克制自己的行為,喝醉酒的人一定要送到家,交到家人手里!考慮某些行為是否合情合理,是否會招致不良后果,多一份警醒和理性,少一份沖動和放縱,發生事故后及時進行救助和法律咨詢,爭取將損失降到最低。
廣西同學聚會,次日酒精中毒仙逝,10名老同學成被告
- 上一篇:同學聚會文化衫設計圖 [2022-07-06]
- 下一篇:一次同學聚會讓我領悟了,用功讀書和不用功讀書的巨大差別 [2022-06-09]